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及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」,業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、112年1月1日施行。
二、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、合理性及急迫性,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,給予適當關懷。
三、各機關核給補休假,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。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,不另支給加班費,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。
四、相關規定及懶人包請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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